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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程序规定》的通知[失效]


  二、登记费

  当事人因房屋初始、转移、变更和抵押申请登记的,应按下列规定交纳登记费:

  (一)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
  (二)非住房

  1、初始登记费:权利人按工程造价2‰交纳。

  2、转移登记费:购买新建商品房,购房人按房价的4‰交纳;
  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按房价各4‰交纳;
  房屋赠与、交换,双方当事人按标准房价各4‰交纳;
  房屋继承、受遗赠,权利人按标准房价4‰交纳;
  其他各项转移登记参照存量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标准交纳。

  3、变更登记费:翻、改、扩建,权利人对翻、改、扩建部分按投资额2‰交纳;
  更名登记 权利人按标准房价4‰交纳;
  其他各项变更登记参照更名登记的标准交纳。

  4、抵押登记费:按抵押价款的2‰交纳,抵押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

  三、交易手续费

  当事人因买卖、转让等行为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按下列规定交纳交易手续费: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按每平方米3元交纳,经济适用住房减办交纳,由转让方承担;
  存量住房按每平方米6元交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18元交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四、商品房共用部位维修基金(代收)

  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按购房款总额的1%缴存。
  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1.5%缴存,购房人按1%缴存。

  五、补交土地出让金(六区住宅用地登记)

  私房交易,受让方按成交金额1%交纳;
  私房赠与,由赠与方或受赠方按评估价值的1%交纳。

  六、土地勘丈费(六区住宅用地登记)
  7元,由权利人交纳。

  七、印花税(代地税局征收)
  商品房按合同记载金额的0.3‰计税,存量房按合同记载金额的0.5‰计税。
  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 每本5元。

  八、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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