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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程序规定》的通知[失效]


  (二十三)房屋他项权(抵押权)变更登记
  房屋他项权(抵押权)的债务履行期限、抵押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等变更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他项权(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或天津市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书(原件);
  证明房屋他项权(抵押权)变更的文件(原件)。

  (二十四)房屋他项权(抵押权)注销登记

  房屋他项权(抵押权)终止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他项权(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或天津市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书(原件)。属于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的,还要提供全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十五)六区住宅用地登记
  凡属市内六区住宅地产登记范围内的房屋,发生买卖、赠与、继承等转让行为的,权利人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领取土地使用证。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不是首次办理的,还要提供土地使用证(原件)。

  (二十六)遗失补证
  房屋权属证书、抵押权证明书遗失的,权利人应本市主要报纸上声明遗失。遗失声明见报30日后,权利人可申请补发新证。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补发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遗失声明(原件)。

  附件2:
  房地产权属登记征收税费标准

  根据市财政局、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中登记机关按下列标准征收税费:

  一、契税(代财政局征收)
  因买卖、赠与、交换等原因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缴纳契税;
  个人购买售价在5000元/M2(含本数)以下自用普通住宅(不含别墅),于1999年8月1日后签定合同的,按成交价格的1.5%缴纳契税;
  市内六区范围内,个人购买售价在3000元/M2(含本数)以下自用普通住宅,于2002年10月1日后签定合同的,按成交价格的1%实际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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