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程序规定》的通知[失效]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土地使用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原件两份);
  抵押合同(原件两份);
  △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原件)。

  注:“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是指: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屋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屋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屋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屋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部、原件);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原件两份);
  抵押合同(原件两份)。

  (二十一)房屋建设工程的抵押登记

  以房屋建设工程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土地使用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者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
  标准地名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原件两份);
  抵押合同(原件两份);
  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原件)。

  (二十二)房屋他项权(抵押权)转移登记
  房屋他项权(抵押权)转让的,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他项权(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原件);或天津市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书(原件);
  证明房屋他项权(抵押权)转让的文件(原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