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十五)配偶之间变更房屋登记权利人的变更登记
配偶之间变更房屋登记权利人的,配偶应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配偶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配偶之间变更房屋登记权利人:
登记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屋,变更为配偶共有;
登记为配偶共有的房屋,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
登记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屋,变更为配偶另一方所有。
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婚姻关系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配偶之间变更房屋权利人的协议(原件)。
(十六)房屋共有关系变化的变更登记
经登记的房屋,由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或者由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房屋共有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原件);
房屋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或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的协议(原件)。
(十七)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的变更登记
经登记的房屋因翻建、改建或扩建导致房屋状况发生改变的,房屋权利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土地使用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通知(原件);
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十八)房屋灭失的注销登记
因拆除、倒塌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房屋灭失的证明文件(原件)。
(十九)房屋他项权登记
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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