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程序规定》的通知[失效]

  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十五)配偶之间变更房屋登记权利人的变更登记

  配偶之间变更房屋登记权利人的,配偶应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配偶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配偶之间变更房屋登记权利人:

  登记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屋,变更为配偶共有;
  登记为配偶共有的房屋,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
  登记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屋,变更为配偶另一方所有。
  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婚姻关系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配偶之间变更房屋权利人的协议(原件)。

  (十六)房屋共有关系变化的变更登记
  经登记的房屋,由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或者由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房屋共有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原件);
  房屋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或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的协议(原件)。

  (十七)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的变更登记

  经登记的房屋因翻建、改建或扩建导致房屋状况发生改变的,房屋权利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土地使用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通知(原件);
  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十八)房屋灭失的注销登记

  因拆除、倒塌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房屋灭失的证明文件(原件)。

  (十九)房屋他项权登记
  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