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单位兼并、合并的文件或合同(原件)。
(十)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房屋的转移登记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致使房屋发生转移的,房屋权利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或裁决书(原件)。
申请人无法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的,应依据人民法院提供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原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登记。
(十一)房屋共有人发生增减的转移登记
共同共有房屋共有人增加的,原房屋共有人与增加的共有人应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共有人减少的,申请人应是原房屋共有人。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原件);
房屋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原件)。
(十二)房屋共有人之间发生份额转让的转移登记
按份共有房屋的共有人之间发生份额转让的,房屋共有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原件);
房屋份额转让合同或协议(原件)。
(十三)房屋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变更登记
经登记的房屋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房屋权利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十四)房屋分割或合并的变更登记
经登记的房屋分割的,房屋权利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房屋分割或合并的证明文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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