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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程序规定》的通知[失效]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单位兼并、合并的文件或合同(原件)。

  (十)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房屋的转移登记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致使房屋发生转移的,房屋权利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或裁决书(原件)。
  申请人无法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的,应依据人民法院提供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原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登记。

  (十一)房屋共有人发生增减的转移登记
  共同共有房屋共有人增加的,原房屋共有人与增加的共有人应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共有人减少的,申请人应是原房屋共有人。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原件);
  房屋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原件)。

  (十二)房屋共有人之间发生份额转让的转移登记

  按份共有房屋的共有人之间发生份额转让的,房屋共有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原件);
  房屋份额转让合同或协议(原件)。

  (十三)房屋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变更登记
  经登记的房屋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房屋权利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十四)房屋分割或合并的变更登记

  经登记的房屋分割的,房屋权利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房屋分割或合并的证明文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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