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除外,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原件)。
(四)房改购房的转移登记
房改购房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原件);
购房交款凭证(原件)。
出售单位产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已取得公有住房出售许可证。
(五)房屋交换的转移登记
房屋交换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房屋交换合同或协议(原件)。
(六)房屋赠与的转移登记
房屋赠与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赠与公证书(原件)。
(七)房屋继承、受遗赠的转移登记
房屋继承、受遗赠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八)以房屋抵债或作价出资的转移登记
以房屋抵债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房屋抵债或作价出资的协议(原件)。
(九)房屋兼并、合并的转移登记
单位兼并、合并的,原房屋权利人与兼并、合并后的单位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