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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程序规定》的通知[失效]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除外,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原件)。

  (四)房改购房的转移登记

  房改购房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原件);
  购房交款凭证(原件)。
  出售单位产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已取得公有住房出售许可证。

  (五)房屋交换的转移登记

  房屋交换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房屋交换合同或协议(原件)。

  (六)房屋赠与的转移登记

  房屋赠与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赠与公证书(原件)。

  (七)房屋继承、受遗赠的转移登记
  房屋继承、受遗赠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八)以房屋抵债或作价出资的转移登记
  以房屋抵债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房屋抵债或作价出资的协议(原件)。

  (九)房屋兼并、合并的转移登记

  单位兼并、合并的,原房屋权利人与兼并、合并后的单位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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