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登记文件有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四)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二、办证时限
登记机构在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完成发证工作: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30日内;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 15日(工作日)内;
(三)房屋他项权(抵押)登记 7日(工作日)内;
(四)遗失补证 7日(工作日)内。
三、办证程序
(一)受理申请并出具收件收据;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四)经审查合格的,颁发权属证书。
四、登记要件
(一)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
新建的房屋,房屋权利人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建设计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土地使用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竣工验收合格证件(原件);
标准地名、门牌证书(原件);
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注:竣工验收合格证件是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证书”或“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
(二)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
购买已初始登记的新建商品房,当事人应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购房交款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初始登记时开发企业已经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人还要提交房屋所有权证。
开发企业房屋有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申请人还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售证明。
(三)存量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
买卖存量房屋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