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3日)废止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程序规定》的通知
(津房权[2004]183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统一登记程序,现将《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下发前的有关文件和《天津房地产管理服务指南》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程序规定
2.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收税费标准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程序规定
一、一般规定
(一)身份证明
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向登记机构提交身份证明: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是指:
(1)年满16周岁的国内公民,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交户口簿或出生证;
(3)无身份证或户口簿的,提交中国护照、军官证或兵役证。
(4)外国和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或护照。
2、单位的身份证明是指:
(1)企业、事业、机关、社团等法人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
(2)非经登记设立的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3)其他组织,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4)外国驻国内机构,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
(5)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有关的登记证明。
(二)代理申请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代理人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单位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经办人应提交介绍信或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法定代理人应提交户口簿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由人民法院等指定的,提交人民法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