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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购买私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3日)废止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购买私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津房改[1999]10号)


各区县局、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为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培育职工住房有效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关于购买私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市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购买私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的有关规定

  为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培育职工住房有效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津政办发[1999]14号)和《市房改办、建行市分行关于开办职工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通知》(津房改办[1998]56号),对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私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程序规定如下:
  一、交易双方到房屋座落区县房地产交易所签订《买卖房产合同》。
  二、交易双方到经贷款银行和产权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座落区县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交易房屋评估。
  三、借款人持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蓄卡、《买卖房产合同》及交易房屋评估报告等贷款材料,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
  贷款额度除按照《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市房改办、建行市分行关于开办职工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通知》中有关规定计算外,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70%。最长贷款期限15年。
  借款人将申请贷款额度与交易双方确认的交易价格的差额部分,存入卖房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户内,卖房人向买房人出具收款凭证。
  四、借款人凭《买卖房产合同》、收款凭证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卖房人同时持身份证,到贷款银行与买房人签定划款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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