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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0日)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4]449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由省局集中印制,各市、州地税局每半年向省局报送一次印制计划,该发票的配售价格按省物价局的核批价格执行。
  二、《代开发票》启用时间为2004年10月1日,原《发票样本》中的《四川省**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使用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三、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式样和小额标准由各市、州地税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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