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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等发票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等发票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川价函[2004]148号)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川地税函[2004]222号、川价函[2004]212号、川地税函[2004]261号、川地税函[2003]405号“关于申请核定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等函件一并收悉。随着发票种类的不断增加,样式规格繁多,为了更好地加强税务发票工作的管理,现就全省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公路(水路)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奖定额发票、税控发票等工本费的标准等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发票工本费的收费标准
  1、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
  190mm×127mm(计算机打印)0.6元/份
  190mm×130mm(手工填写) 0.6元/份
  2、公路、水路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
  241mm×152mm(自开) 0.5元/份
  241mm×152mm(代开) 0.6元/份
  3、有奖定额发票工本费标准
  210mm×80mm 0.12元/份
  4、税控发票工本费标准
  税控收款机发票 82mm×177mm 8元/卷
  税控计价器发票44.5mm×133mm 4元/卷
  税控收款机有奖发票 82mm×177mm 11元/卷
  税控计价器有奖发票 44.5mm×133mm 7元/卷
  二、以上收费标准是发放到纳税人(户)的最终收费标准,各地不得层层加码,擅自提高工本费收取标准。
  三、上述发票工本费的收取和缴库以及预算管理按《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税务工本费及发票工本费纳入预算管理的补充通知》(川地税函[2000]346号)规定执行。省地税局收入汇解专户资金实行周五结算制,并以银行代收方式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时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四、各级地税部门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本通知从7月1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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