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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等发票工本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等发票工本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4]336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等发票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2004]148号)转发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川价函[2004]148号批复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公路、水路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奖定额发票及税收款机发票工本费标准是地脱机关配售给纳税人的最终售价,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层层加码,提高收取标准。甘孜、阿坝、凉山三州也按此执行。
  二、以上发票工本费纳入“两费”管理。省局集中印制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公路、水路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工本费,由省局在各市、州上缴的“两费”中扣除后支付印刷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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