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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问题整改的通知

  已设立专户的机构,应当认真清查专户的使用情况,规范相关会计核算制度,严格区分自由资金和客户资金,确保代收保费和其它客户资金的安全,避免出现挪用情况。

  (二)未缴纳2006年度监管费的机构,应当根据《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13号)要求,立即补办监管费缴纳事宜。

  已缴纳监管费的机构,应当认真审核监管费是否足额缴存,发现未足额缴存的,应当予以补足。

  (三)未办理职业责任保险或缴存保证金的机构,应当按照保险中介管理规定和27号文件要求,补办相关手续;职业责任保险已到期未续保的机构,应当办理续保手续。

  缴存保证金的机构,应当认真审核存款银行是否为全国性商业银行,并审阅保证金存款协议,是否按照保险中介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5]65号)要求,在存款协议中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代理(经纪或公估)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经纪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应当进行修改。

  选择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机构,应当认真审核已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是否符合27号文件要求,其中保单对保险代理机构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同时不得低于保险代理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两倍。保单对保险经纪机构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同时不得低于保险经纪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两倍。职业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不符合规定的机构,应当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提高责任限额。

  (四)注册资本未到位的机构,应当补足注册资本或采取减资等措施,确保公司正常运营。

  (五)财务核算存在问题的机构,应当针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逐一改正。

  各相关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针对审计报告、职业责任保险和保证金存款协议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并整改,并于8月31日前将整改报告报至我局。相关中介机构还应当将符合要求的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交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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