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司自查
时间:2005年6-7月
各保险机构根据整顿规范工作重点,分别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1、各保险公司对今年以来的信访投诉接待工作开展自查,特别是对我局转办的信访件处理工作开展自查,于7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我局。
2、各产险公司在6月中上旬将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的理赔数据及存在问题进行自查,分析原因,提出对策。
3、各寿险公司对出单管理及学平险业务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于7月底前将自查自纠结果报告我局。
4、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根据《上海市保险中介机构自查表》(见附件2)内容进行自查,于7月底前将自查表反馈我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由产寿险公司在自查中同时进行。
(三)重点检查
时间:2005年8-10月
我局将根据各保险机构的自查自纠情况,分别确定若干机构进行重点检查。
1、选择1家保险公司,就信访投诉及办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2、选择部分产险公司就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理赔数据进行核实;根据非现场监管报告,对部分机动车辆保险结案率低、投诉率高的产险公司进行重点检查。查找公司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整改意见。
3、选择2家寿险公司对开展学平险业务进行重点检查。选择3家寿险公司对手工出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4、选择部分保险中介机构进行重点检查。
(四)整改总结
时间:2005年11月
针对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情况,对发现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落实整改意见,并上报中国保监会。
附件2
上海市保险中介机构自查表
机构名称:注册资金:
取得许可证日期:开业日期:
员工人数:持证人数:
分支机构数:
基本结算账户行及账号:
内容
| 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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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
| 存款银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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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金额(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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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存款协议,有无特别约定(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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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责任保险(附保单复印件)
| 承保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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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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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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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更事项有无经过
审批
| 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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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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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或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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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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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股东或合伙人(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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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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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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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事后
报告
| 名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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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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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或出资人变更(代理、公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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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股东或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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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代理、公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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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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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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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高级管理人员或临时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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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因经济犯罪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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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是否办理了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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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有无过期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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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项有无进行公告
| 保险中介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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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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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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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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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用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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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的代收保费账户开设银行和账号(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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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银行和账号(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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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设立专门帐簿或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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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或保险赔款(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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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挪用、截留保险费、保险金或保险赔款(代理、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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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签订情况(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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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签订情况(经纪、公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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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发生保险中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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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支付回扣(返回手续费)或变相返回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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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超出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区域(代理)、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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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业务有无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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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在终止代理关系后,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结清单证、材料和代收保费等。(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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