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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季度业务分析报告报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季度业务分析报告报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保监发[2006]91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派出机构监管季度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4]130号)和《非寿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产险部函[2004]159号)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04年底印发了《关于报送财产保险公司季度业务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保监发[2004]159号),要求各公司自2005年1月起按季度向我局报送业务分析报告。在执行过程中,部分公司未给予足够重视,有的公司擅自拖延报送时间,有的公司报送数据存在明显错误,干扰了我局正常的工作,并对我市非寿险市场数据准确性带来不利影响。

  各公司应加强对季度业务分析报告报送的管理,提高数据质量,将报告定期于每季度后5日内分别以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我局(三季度报告因国庆长假顺延至10日),报送内容为总体情况、主要险种情况、主要问题、监管建议及附表,其中附表主要包括:1、《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监管财务报表》、《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监管业务统计报表》、《财产保险公司利润表》和《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报送时应同时附上上年同期相应的报表。2、《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情况统计表》、《强制承运人责任保险承保情况统计表》、《财险公司老条款车贷险业务统计表》、《财险公司新条款车贷险业务统计表》、《保证类房贷险业务统计表》、《非保证类房贷险业务统计表》和《投资储蓄型保险业务统计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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