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报表管理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于次年一季度前向我局报送《保险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报告单》(见附件)。
六、监督检查
上海保监局为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负责对辖内管理的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催收催缴。我局对违反规定迟缴或少缴保险业务监管费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将给予责令补缴、不予换发保险业务许可证和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滞纳金等措施;对拒不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报告单
填报单位(盖章): 缴费日期: 缴费年度: 单位:元
保险业务监管费缴费项目
| 缴费基数
| 缴费比例
| 应缴金额
| 实缴金额
| 差额
| 清缴金额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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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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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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