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调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监管费收费办法的通知

  五、报表管理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于次年一季度前向我局报送《保险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报告单》(见附件)。

  六、监督检查

  上海保监局为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负责对辖内管理的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催收催缴。我局对违反规定迟缴或少缴保险业务监管费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将给予责令补缴、不予换发保险业务许可证和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滞纳金等措施;对拒不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报告单

  填报单位(盖章):    缴费日期:         缴费年度:             单位:元

保险业务监管费缴费项目

  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应缴金额

 实缴金额

 差额

 清缴金额

  备注

  营业收入

  

  1.5‰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