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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市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市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沪保监发[2008]24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市保险同业公会:

  自2007年10月1日以来,上海市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认可。去年四季度我市22家经营交强险的产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辆总数21.96万辆,共计7021.40万元。但是,经了解目前市场上还是存在一定比例的车船税欠税情况。为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现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是一项法定义务,也是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重要举措,必须作为公司的重要任务来抓。保险公司要切实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的精神,加强内部管理,切实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二、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保险公司应认真根据我局与市地税局“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布置会”上提出的“七个不准”的要求进行自查。特别要检查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是否存在以不代收车船税作为招揽业务的“优惠条件”等情况。要将检查的重点放在兼业代理业务、郊区业务和摩托车业务上。

  三、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对车船税政策的宣传。保险公司要通过各种渠道向客户做好深入细致的讲解工作,大力宣传纳税是公民的应尽义务,保险公司是代收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拒缴车船税的,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确实是由于客户拒缴车船税造成的欠税,务必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做好信息统计工作,及时将欠税情况报告主管税务局,以便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对征收中遇到的困难,要主动向主管税务局和市保险同业公会反映。

  四、要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及时修改与保险中介机构的代理合同,明确告知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重要性,严格要求保险中介机构(特别是兼业代理机构),在代理交强险业务的同时应按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公司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与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结算管理,避免中介机构长期拖欠税款,导致保险公司长期垫付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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