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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业务销售管理的通知


  产品说明书必须要披露投保人应承担该产品的投资风险、该投连产品各项费用支出、犹豫期的起止时间以及犹豫期内投保人的权利、保费何时进入投资账户等容易引起争议的重要事项。

  (三)做好投资帐户交易价格说明

  投保人提出买入、卖出投资单位的申请时,保险公司将使用的计价方式,各公司应在投连产品说明书、保单服务申请书(如,额外投资申请单、个人帐户价值提取申请单等)以及保险合同中向消费者说明,以免引起争议。

  四、提高售后管理和客户服务水平

  (一)加强新契约售后跟踪服务

  各公司应提供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公司电话或业务员告知等多种信息披露方式,并在新契约投保时,供投保人自行选择方式和联络的频次。

  各公司应严格执行对购买投连产品的投保人犹豫期内100%的电话回访,通过兼业代理销售的保单,投保人的资料必须准确、完整,以便公司开展回访。回访的内容除常规的如犹豫期、投保人本人签字等诚信内容的确认外,还必须确认:保单中的业务员即为向其提供销售服务的业务员,并在展业时出示了资格证和展业证;投保人已经了解投资可能的风险完全由自己承担;投保人已经了解交费的年限;客户已经了解此产品相关的各项费用;投保人已经了解自己享有的保险保障。对于电话无法联系到的,应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有效回访。

  各公司应妥善保管好电话回访录音或其他记录,以备查询。回访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保单有效期。

  (二)提供帐户转换便利

  各公司应提供账户转换的便利条件,以便投保人根据市场变化进行各帐户间资产的重新配置。

  各公司应做好账户转换各环节的服务,应事先告知投保人转换的价格,并在转换完成的当时,以短信或电话等有效方式即时告知客户。

  (三)投资单位价格公告和年度报告

  各公司应给予投保人选择主动或被动接收投资单位价格公告的权利。投保人应能通过报纸、公司网站、公司电话中心等渠道获取投资单位价格公告;或由公司主动以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业务员服务方式根据投保时认可的时间间隔和服务接受方式通知投保人投资单位价格变动。

  各公司应开通7×24小时的服务咨询电话,提供客户电话查询的便利。重要的信息资料,如投保人帐户的年度投资运作报告应以信函方式送达客户,并以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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