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业务销售管理的通知
(沪保监发[2007]91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防范投资连结保险(以下简称投连)业务经营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上海寿险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投连业务的经营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建立并确保执行投连产品客户选择标准
各公司应根据投连的产品特征、销售渠道、市场情况等方面因素,制定相应的客户选择标准。客户的选择标准应体现为对投保年龄、经济状况、风险偏好度、最低保费要求等方面的限制。
各公司应从销售环节开始严格执行客户选择标准,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客户的年龄、教育程度、经济状况、个人风险偏好、投资理财需求等相关信息,并运用上述信息进行评估和筛选,切实做好客户选择。
各公司应在核保、回访等重要业务环节再次对客户的适合性进行复核,对存在风险的客户要进行风险提示,并以书面形式再次要求客户确认其已知晓该产品的风险和相关的权利义务。
二、加强对销售人员和销售渠道的管控
(一)加强投连销售人员的资格管理
各公司应建立投连业务销售人员准入资格、退出管理制度和持续监控标准。销售人员必须通过公司内部自行组织的销售投连产品资格认证考试,或通过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组织的销售投连产品资格考试。销售投连产品的保险营销员应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且无不良历史记录,如发现该销售人员存在误导行为的,应取消其销售资格。各公司应在业务系统中自动限制无销售投连产品资格的保险营销员的销售资格。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销售投连产品的,其销售投连产品人员的资格管理,由各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比照上述要求执行。
通过兼业代理渠道销售投连产品的,兼业代理机构的销售投连产品的人员除应按照《
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相关规定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外,也应通过公司内部自行组织的销售投连产品资格认证考试,或通过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组织的销售投连产品的资格考试。如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人员存在误导现象的,应取消其销售资格;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兼业代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