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做好“承诺制”的监督服务工作
(一)为确保服务承诺能够真正兑现,同业公会应在充分听取各公司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上海市个人营销新型产品服务监督表” (以下简称“监督表”)。“监督表”应由同业公会统一设计并监制,必须独立于投保单等其他投保资料,必须统一表样。“监督表”字体字号必须方便投保人阅读理解。严禁保险营销员代替投保人签署“监督表”。
(二)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行业自律内容。根据建立承诺制的实际需要,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上海市人寿保险公司防止不正当增员自律公约》和保险营销员诚信建设。对于代替客户签署“监督表”或恶意唆使、串通客户以违背服务承诺为由要求退费的保险营销员,应依据自律公约严肃处理。
(三)加强和改进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真诚关心和爱护每一位保险营销人员,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展业证书和执业证书管理效率,方便保险营销员亮证展业。
四、认真做好“承诺制”的宣传工作
(一)适时举行“承诺制”签约仪式。为提高各公司和广大保险营销员对建立“承诺制”的认同感,增强“承诺制”对本市寿险公司的影响力和约束力,使履行服务承诺成为从事保险营销业务的基础共识,同业公会应积极筹划并举办好服务承诺签约仪式。签约仪式除邀请有关方面领导、各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媒体记者外,还应当邀请保险营销员代表、消保委专家志愿者(保险行业)、同业公会保护消费者权益志愿者代表和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代表等。
(二)与有关媒体密切合作,共同筹划好“承诺制”的宣传报道工作。为使消费者能够充分认识到实行服务承诺的根本目的是改善保险消费环境,从而自觉地参与到服务承诺的监督行动中来,配合保险营销员填写“监督表”,同业公会可将一些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集中起来,以答记者问的形式予以解答。
(三)要求各公司将服务承诺印制在“上海市保险营销员诚信服务承诺书”上。将服务承诺印制在诚信服务承诺书上,可以时时提醒营销人员规范自己的展业行为,同时还可以提高客户的监督意识,有利于提高“承诺制”的效率和质量。
(四)印制“承诺制”宣传画。营销服务部是营销员工作的主要场所。为营造履行服务承诺的良好氛围,同业公会应统一印制服务承诺宣传画,要求各公司在其所有营销服务部的显著位置做好张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