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建立上海市个人营销新型寿险产品服务承诺制度的通知
(沪保监发[2006]100号)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根据2006年全市保险工作会议提出的“在制定行业服务标准的基础上,实行无理由退保”的要求,经过反复酝酿和充分听取业内外意见和建议,决定建立“上海市个人营销新型寿险产品服务承诺制度”(以下简称“承诺制”)。所谓“承诺制”是指由市保险同业公会代表全市寿险行业,向社会公布个人营销新型寿险产品服务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同时由各家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作出承诺,如果保险公司在销售服务过程中没有达到所承诺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则投保人在一年内可以要求保险人退还其所缴全部保费。为有效推进“承诺制”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承诺制”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承诺制”是改善保险业诚信状况,保持和促进我市保险业特别是保险营销业务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保险营销业务的诚信状况虽总体上较好,但个别问题正日益突出,由此引发的保险争议已经引起社会各界和各有关方面的高度关注,对保险营销队伍的发展和营销业务的开拓都产生比较严重的影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二)“承诺制”是保险业诚信建设中一项具体的制度性安排。它既是保险业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保险业诚信建设的有力抓手。从短期看,“承诺制”可能会对保险营销业务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从长远看,“承诺制”能够强化保险公司的诚信意识,促使保险公司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保险营销员培训和教育,提升保险营销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准,确保保险营销业务可持续发展。
二、科学制定“承诺制”的基本内容和适用范围
(一)谨慎确定承诺内容。承诺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把现行保险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的基本规定真正落实到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二是着眼于解决现行保险营销服务中常见的多发性的矛盾和问题;三是要易于理解和操作,便于普通消费者有效识别和监督。
(二)分步推进“承诺制”。根据我市寿险市场实际,目前可将承诺的范围限定为:一是从销售渠道上看,承诺制仅适用于个人保险营销渠道(含专业中介机构个人营销)。银保、团险以及电话行销、信函直销等新型销售渠道暂不在此列;二是从险种上看,承诺制仅适用于一年期以上分红、万能和投连等新型寿险产品。已发生理赔或已经办理保单变更的不在此列;三是从时间上看,承诺制可从2006年11月1日起开始生效,在此之前签发的各种保单均不在此承诺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