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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向上海保监局行文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向上海保监局行文的通知
(沪保监发[2005]70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保险同业公会、保险学会:

  近年来,我市新增保险机构数量大大增加,向我局行文数量也日益增多。为规范各保险机构向我局行文,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的通知》(保监办发[2000]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机构向我局提交的公文原则上由发文机构名称、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主题词、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公文内容需要保密或时间紧急的,可分别注明“秘密”、“急”字样。

  二、在沪各保险(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分)机构、市保险同业公会、保险学会及其他保险机构,凡涉及机构设立、变更、撤销、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及变更、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汇报、情况反映等,或根据我局及局办公室书面通知要求提供材料,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报告,以单位名义向我局正式行文。

  三、各保险机构向我局报送的公文,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签发。主要负责人不能签发的,由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签发。公文字号、签发人及姓名位于公文版头红线之上。限于条件暂时不能制作公文版头的单位,公文字号、签发人及姓名则应置于发文机构名称与公文标题之间。

  四、各保险机构报送我局的公文应采用“请示”、“报告”两种形式。需要我局批准、指示的公文,以“×××公司关于×××的请示”为题向我局行文。向我局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公文,以“×××公司关于×××的报告”为题向我局行文。

  公文标题中除法律法规名称需要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得出现标点符号。

  五、公文应注明主送机关。各保险机构向我局行文,主送机关为“上海保监局”或“上海保监局办公室”。各保险机构不得以单位名义向我局除办公室外的其他职能处室行文。但各保险机构的内设部门可以根据我局相关职能处室的要求,向该职能处室提供相应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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