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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伤残(离休)职业病人费用计算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伤残(离休)职业病人费用计算问题的批复
(沪医保〔2002〕50号)


市医保信息中心:

  你中心沪医保信息〔2002〕8号《关于伤残(离休)职业病人费用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我局经研究,意见如下:

  本市离休干部或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因职业病就医时,其医疗费用结算暂按照离休干部或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待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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