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保费用结算项目库明细项目上传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2005〕32号)
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市医保信息中心,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市医保局于2004年1月和6月,分别下发了《关于做好医保费用结算系统四期接口规范及结算项目库实施工作的通知》(沪医保〔2004〕1号)和《关于做好医保费用结算系统疾病分类库和手术代码库上传工作的通知》(沪医保〔2004〕80号),提出了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医保费用结算项目库明细项目上传工作的工作要求。一年来,大部分定点医疗机构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按照文件要求与有关规定,上报医保结算费用的明细项目和代码,但仍有一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在上传明细项目的代码完整性、代码与项目匹配的准确率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医保费用结算项目库明细项目上传工作,实现医保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沪医保〔2004〕1号文和沪医保〔2004〕80号文的有关规定,认真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提高上传代码和代码匹配的准确性,做好医保费用结算明细项目上传工作。由于医保费用结算明细项目上传工作涉及医疗机构的多个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明确牵头部门,加强协作配合,认真有序地做好医保费用结算明细项目上传工作,并于3月15日前将本单位负责医保费用结算明细项目上传工作的牵头部门和联系人名单,上报至所在区县医保办(见附件)。
二、各区县医保办及医保事务中心应当督促辖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保费用结算项目库明细项目上传的有关工作,对实施中有关问题及时上传下达。各区县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上传明细项目的匹配通过比例至2005年5月要达到50%;6月达到75%;7月达到95%以上。
三、市医保信息中心在做好医保结算项目库建设工作的基础上,要积极帮助各定点医疗机构解决在医保费用结算明细项目和代码上传中遇到的有关技术性问题。
市医保信息中心“医保明细项目和代码上传工作”的联系人:鄂怡,王晓峰;联系电话:62157647,62558001转307分机,62558001转312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