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沪医保〔2005〕92号)
市医保监督检查所、各区县医保办:
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为更好地开展举报奖励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范,请遵照执行。
附件:
1.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操作规范(试行)
2.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受理部门地址、电话
3.举报奖励文书样张(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操作规范(试行)
一、受理
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以下简称市监督所)、各区县医保办受理对医保违规行为的举报。
上述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制作《案件受理记录》。
二、移送、立案和调查
㈠ 各区县医保办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制作《立案报告》,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制作《区县医保办案件移送书》,连同《案件受理记录》和举报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医保办或市监督所。
各区县医保办对情节严重,单位涉及违规数额超过50万元、个人涉及违规数额超过1万元的案件,应当移送市监督所处理。
㈡ 市监督所对于自行受理或区县医保办移送的案件,制作《立案报告》,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或移交区县医保办立案调查。
三、提出处理建议
㈠ 各区县医保办调查取证后,制作《区县医保办举报奖励处理建议书》,连同案卷一起移送市监督所。
㈡ 市监督所对自行调查取证的案件或区县医保办提出处理建议的案件,制作《举报奖励处理建议书》报市医保局。
四、通知领奖
市医保局确认举报人身份和确定举报有功等级后,市监督所制作《举报奖励通知书》,通知领奖。
五、结案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