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事实应当清楚,并提倡实名举报。
第五条 市医保局根据举报证据的确凿程度、线索的价值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以下3个有功等级:
㈠ 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的。
㈡ 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的。
㈢ 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经查证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的。
第六条 市医保局确定举报有功等级,并在按程序确认举报人身份后,分别按查实违规费用的以下比例给予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0元,最低为100元:
㈠ 对于违规费用在15万元以下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5-6%,3-4%,1-3%给予奖励。
㈡ 对于违规费用超过15万元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4-5%,2-3%,1-2%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同一违规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登记在先的举报人。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规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八条 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给予奖励。
第九条 奖励对象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时,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身份证号码,市监督检查所负责查验核实,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作人员扣缴冒用、伪造、变造、出借的医疗保险凭证和无效的就医记录册的,比照上述办法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