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应在现行资金政策和项目安排上对微型企业给予与其它企业同等的待遇。工信、科技、商务、环保、农业、交通等部门应在各种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资金等政策性扶持资金安排上向微型企业倾斜。微型企业能够纳入的均应纳入,给予安排,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予以扶持。
(二)提供优质服务
1. 加强创业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发展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园,创业示范性街道、社区,努力为微型企业聚集发展搭建平台。加强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2. 鼓励技术创新。
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鼓励微型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研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支持微型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与转让、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和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发展。促进微型企业与高校合作,支持微型企业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3. 建立定点联系帮扶制度。
各部门在分类帮扶的对象中,选取一定数量的微型企业作为部门领导和业务机构负责人定点联系企业,进行重点帮扶。通过深入联系企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微型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业务、营销策略理念等方面的服务,增强微型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九、监督管理
(一)严格审核发放扶持资金。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严格的扶持资金审查发放规则,严格审查投资者资格条件、投资计划可行性等,评审结果要向社会公开。申请人或其他组织、个人对是否给予扶持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自治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
(二)加强资本金补助资金管理。
资本金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遵循同步配套、定向支用、全程监管的原则。所谓同步配套,即投资者先行或与扶持资金同步投入企业,以反映其真实的创业意愿,防止套取、抽逃、转移扶持资金的行为。所谓定向支用,即资本金补助资金按照已审定的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付,主要用作房租费、机器设备购置费、加盟费、贷款贴息、保险费、培训费等。所谓全程监管,即依法对投资人实施资格审定,并对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补助的企业,政府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对补助资金进行追偿。同时,微型企业应执行《
小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资本金补助列入资本公积核算,其他补贴按规定列入企业收益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