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二·五”期间,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状况,结合扶持对象的创业需求,市财政设立微型企业扶持专项资金,每年编列微型企业扶持资金预算,对新创办微型企业给予资本金补助,做到专项列支、逐年递增、足额拨付,通过投入专项配套资金,加大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力度。补助比例控制在投资者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不包括财政补助数,下同)的30%以内。其中,向自治区财政申请补助30%,市财政补助50%,城区财政补助20%。各县辖区内新创办微型企业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50%,县财政负担50%。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统一拨付给企业,各级财政按负担比例年终清算。
“十二·五”期间,财政部门将微型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统一奖励给企业。各级财政按分享比例负担,年终结算。奖励总额以微型企业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金额为上限。
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柳州市促进全民创业相关政策,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负担。
对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以及柳州市创业小额贷款政策的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依据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和担保费用补贴以及奖励补贴。
2. 税收扶持政策。
微型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3. 融资担保扶持政策。
开办微型企业的就业创业人员,凡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以及柳州市创业小额贷款政策规定的对象,在符合规定审核程序的前提下均可享受贷款贴息及奖励补贴优惠政策。微型企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参照《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不超过 2年,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超过 3个百分点。对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区域,可采取选择积极参与扶持计划、愿意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相应的担保基金专户存储,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余额 1∶5的比例向微型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4. 行政规费减免政策。
对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形式的微型企业,免收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对属于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微型企业,按现行收费标准20%的额度收取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新设、变更的各类微型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时,免收地方分成部分的行政性收费。
5. 相关部门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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