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市监察局。负责对扶持发展微型企业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十一)市农业局、文化局、国资委、水库移民局、民政局、残联等部门(单位)负责协调牵头部门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五、扶持范围
(一)微型企业标准。
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含投资者) 20人及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下、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微型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列入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应当是2011年4月11日以后注册登记,并符合上述要求的新办企业。
(二)扶持对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政策重点帮扶的“八类人群”,具体包括:
1. 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是指持有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学校的有效毕业证件,且未就业的毕业生。
2. 城镇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户籍人员。
3. 返乡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务工经商1年以上,现已返乡的农村户籍人员。
4. “农转非”人员。是指享受“农转非”政策,由农村户籍登记为城镇居民身份的人员,包括:农村户籍人员购买城镇商品住房、父母投靠城镇子女、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父母、夫妻投靠等;以及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原农村户籍人员。
5. 库区移民。是指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安置的水库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6. 被征地拆迁户。是指因住宅所在地块被政府依法征收、征用而拆迁的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的人员除外。
7. 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居民。
8. 城乡退役军人。是指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三)重点扶持产业。
重点扶持劳动密集型、节能环保型微型企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民生性服务业(含家庭服务业)、文化创意、农产品加工、特色种养业等微型企业。
六、申办条件
(一)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投资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柳州市户籍(含集体户口),并在拟创办的微型企业所在地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