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理步骤和时限
(一)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各实施部门在9月23日前向市法制办公室报送初步清理意见,市法制办在2011年9月29日前完成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各开发区管理机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务必在9月23日前完成,并在清理工作完成后3日内将清理结果按照附表要求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法制办公室汇总。
四、清理工作要求
为保证此次专项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确保任务落实。各责任单位要指定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具体负责清理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清理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清理工作。
附件: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附件:
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2011年月日
| 类别
| 文件名称(须标注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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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及其部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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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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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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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合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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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及其部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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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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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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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合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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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及其部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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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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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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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合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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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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