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手段;
(二)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三)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
(四)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
(五)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六)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七)违法行为人是初次还是再次违法;
(八)其他应当综合考虑的情节。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明知故犯,主观恶意大的;
(二)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严重危害后果主要指:造成危害后果危及人身健康或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引起群众强烈投诉;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四)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网络曝光,引起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五)违法行为发生前一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情节的。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且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二)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积极配合体育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四条 按本规定有从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按照自由裁量细化、量化标准的较重档次进行裁量。
第十五条 按本规定有从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按照自由裁量细化、量化标准的较轻档次进行裁量。
第十六条 按本规定有减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幅度范围下限以下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二)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免予处罚情节,应当对其予以适中的处罚。
第十九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十条 广州市体育局建立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制度,成立行政处罚集体审议机构,研究、审议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案件。
第二十一条 体育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是依法行政的一项指标,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评估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