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0日)废止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行政处罚和加收滞纳金工作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3]35号 2003年4月30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新修订的《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地税机关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税收行政处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据统计,2002年全省地税机关处罚率为2.2%,滞纳金加收率为2%,其中稽查部门处罚率为12.72%,滞纳金加收率2.6%,均较往年有所提高,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仍有差距,离《征管法》的要求更是相差甚远。少数市州处罚率和滞纳金加收率不到1%,一些征收、稽查部门基本上没有坚持罚款和加收滞纳金制度。为了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切实保护合法经营和诚信纳税,严厉打击偷逃欠税行为,努力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强化税务行政处罚和加收滞纳金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税务行政处罚是对涉税违法行为的一种经济惩戒;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占用国家税款应作出的经济补偿。对涉税违法违规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和加收滞纳金,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和义务。各级地税机关要站在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高度,充分认识严格处罚制度和加大处罚力度的重大意义,要充分运用税务行政处罚和滞纳金加收措施,惩治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绝不让有意偷逃欠税者的收益大于成本,以公平税负、优化秩序,促进发展。为确保此项工作有效开展,以今年起省局将其纳入目标考核范围。
二、加大处罚力度,严格处罚标准
(一)各级地税机关对查补的税款,必须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加收滞纳金。主体税种罚款不得低于查补数的50%,其它税种罚款不得低于查补数的一倍,印花税罚款不得低于查补数的三倍,对于抗税和涉嫌偷税案件,应依法从重处罚,并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各级地税机关在税收征管和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应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级地税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必须销毁其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不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和行为,严格按照《
发票管理办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