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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调整规范我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0日)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调整规范我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2]16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调整规范我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函[2002]90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未纳入《地方税收发票工本费价格表》的其他发票,各地要严格核算实际印制成本,从严控制顺加比例;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应当根据本地区所印发种类及印制成本,报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具体核定本地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并完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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