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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旅游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旅游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旅管理字〔2006〕27号)


各市(州)、县(市)旅游局,长白山管委会旅游管理局:

  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计划”的通知》和国家旅游局《关于落实“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06〕116号)要求,省旅游局制定《关于贯彻落实“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贯彻落实“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计划”实施意见

  为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纠正公民旅游中的陋习,中央文明办、国家旅游局从2006年开始实施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计划。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计划”的通知》和国家旅游局《关于落实“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06〕116号)要求,现就全省旅游行业贯彻落实“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公民在旅游活动中所体现的道德水准和文明素质,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公民整体文明素质和社会整体文明程度的反映和体现。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迅速发展,对我国公民的旅游文明素质和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现阶段我们在这方面确实还存在着较大差距,特别是一些公民在出国旅游中的不文明行为,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我们要大力开展公民旅游文明素质教育,集中整治公民旅游陋习,营造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这不仅是提高我国公民文明素质和全社会文明程度的迫切需要,而且是展示中国“文明礼仪之邦”风采和塑造中华民族国际形象的客观要求;不仅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而且是深入学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一项重大举措;不仅是旅游行业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而且事关旅游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全省旅游行业要站在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对行业长远发展负责的高度,把提升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贯穿到为游客服务的各个环节中去,全过程、全方位地发挥宣传、引导和监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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