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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0日)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2]8号 2002年2月25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如迁移经营(管理)地址、新设独立分支机构、改变名称、改变隶属(主管)关系的,仍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地方税务机关进行了税务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组织,2002年1月1日后,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地税机关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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