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0日)废止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算机打印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1]26号 2001年2月13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省局决定自2001年3月1日起,将原由省局直接印制的部分计算机打印发票改由市、州地税局负责印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邮政、电信、移动通信、保险、交通(通行收费)五大行业的计算机发票仍集中在省局印制管理,其它计算机打印发票一律由市、州地税局印制管理。
二、计算机打印发票只能在省内地方税收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不能在省外印制。如省内确无设备和技术能力必须在省外印制的,需按规定报经省局同意,并在省局办理有关手续。
三、目前省内共有10家地方税收发票定点印刷厂具有印制计算机打印发票资格(名单附后)。各市、州根据就近原则自愿选择承印单位,并以书面形式报省局备案。
四、各市、州地税局要严格发票印制审批手续,加强监督管理,注意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