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调整在本市销售的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沪价商[2005]015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762号)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减轻社会药品费用负担,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现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相关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调整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价格均为最高零售价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按照执行。凡是本市现行零售价格高于国家规定水平的必须降下来,已低于国家规定水平的一律不得提高。鼓励各类药品经营者通过改善管理降低运行成本,进一步降低实际零售价格。自附件所列药品价格执行之日起,各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实际加价率最高一律不得超过15%。
二、此次及以后公布的药品名称和医保目录序号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为准。其中大容量药品注射剂价格,不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通用名称未标盐基、酸根的包括所有盐基、酸根;粉针类注射剂除注明的外不再区分具体性状。凡药品通用名称、剂型列入附件,而规格或生产企业未列明的药品,请医疗机构和经营单位尽快与市物价局(商品处)联系。在市物价局正式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前,原最高零售价格一律暂停执行,也不得擅自参照此次公布的相关药品价格执行。
三、在本市销售的GMP药品,分企业名公布。目前市场流通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注射剂一律按同品种规格GMP最高零售价格下浮40%执行,其他剂型一律按同品种规格GMP最高零售价格下浮30%执行,不再分企业名公布。
四、属于单独定价或与仿制药品的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其价格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相关企业须按照现行药品单独定价规定提出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之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单独定价的大容量注射剂改变包装材质的,需经专家论证后确定其单独定价资格。
五、对已在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中标的药品,医疗机构应按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合工作组公布的同品种中标企业名单进行采购,并及时反馈市场供应情况。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合工作组要加强对此次降价药品使用情况的跟踪分析,并就具体品种及时提出保障市场供应的建议,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市医保局将按相关规定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