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上海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升级工作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2006〕73号)
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定点医药机构,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参保人员不断增加和医保业务深入扩展的需要,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根据上海市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三期工程建设安排,现决定6月23日至7月15日对上海市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进行全面升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系统升级工作,密切关注医保计算机系统运行状况,确保升级工作顺利实施。现就系统升级工作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本次系统升级技术涉及面广、难度高,为确保本次升级工作顺利实施,请各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㈠ 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
1. 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要高度重视本次升级工作,由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组成系统升级工作保障小组,在整个升级期间,加强24小时值班,做到人员到位、措施到位。
2. 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应根据医保系统中心端应急处置方案的处理流程(参阅相关培训材料),在6月2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的培训工作。
3. 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应在6月23日前完成对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应急预案情况的检查。
4. 各区县要重点监控系统升级期间运行情况,随时与医药机构、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及市医保信息中心保持联系,并做好相关联络工作。
5. 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应在服务大厅设置专门窗口和专用电话,随时解答参保人员因启用应急处置方案等原因对帐户余额或费用计算产生的问题。
㈡ 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
1. 各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要高度重视本次升级工作,由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在整个升级期间,配置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并落实到位。
2. 各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在系统发生故障期间,应认真做好对参保人员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及时与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或市医保信息中心联络。
㈢ 定点医药机构
1. 各定点医药机构领导要高度重视本次升级工作,由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组成系统升级工作保障小组,在整个升级期间,加强24小时值班,做到人员到位、措施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