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新生儿死亡、未报户口的,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3个月内凭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以及医疗费收据,到父母亲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报销。
2006学年,少儿学生医疗保障所有医疗费用结算均采用零星报销方式进行。
七、医疗费用的审核
实行市、区(县)两级审核制度。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区(县)内定点医院住院费用、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及零星报销医疗费用的初审,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以上费用的复审。
1. 初审:
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在收到医疗机构送来《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基本医疗保障住院结算申请表》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少儿学生医疗保障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送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复审。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在审核中发现疑问需作进一步调查的,可延长工作日,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对门诊大病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医疗费用,应在收到报销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少儿学生医疗保障的有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送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复审。
2. 复审:
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对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送交的结算报表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需进一步调查的可暂缓作出复审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八、医疗费用的支付
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在作出复审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划拨医疗费用。住院结算费用划拨给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和零星报销的医疗费用划拨至个人银行帐户。
对在复审中发现重大异常情况的,可暂缓支付医疗费用,待处理结束后再予支付。
九、监督检查
1. 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临床医学专家,定期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按照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的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对不符合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规定的费用,应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