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保障对象患大病需要进行专科门诊治疗的,须到户籍所属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领取门诊大病就医记录册,原则上定点在原住院医疗机构,并限于一所医院,如因病情需要转诊,须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办理转院手续,每学年限转院一次。
4. 保障对象在外省市长期居住或就读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同意,可在当地选择两所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医疗。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予变更。
六、就医结算
㈠ 住院费用
保障对象进行住院医疗,应当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住院证明和本市户口簿(或《上海市居住证》,“外来媳妇”学龄前子女凭原登记单位出具的证明),到所属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领取“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基本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以下简称“住院结算凭证”),并及时递交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凭住院结算凭证记帐,并按月向所在区(县)的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结算。
㈡ 门诊大病费用
保障对象患门诊大病,应当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门诊大病证明和本市户口簿(或《上海市居住证》,“外来媳妇”学龄前子女凭原登记单位出具的证明),到所属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办理门诊大病医疗登记手续,并领取“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基本医疗保障门诊大病结算凭证”(以下简称“门诊大病结算凭证”)。
保障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就医,由个人现金支付全额医疗费用后,在3个月内,凭门诊大病结算凭证、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及明细帐单等,到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报销。
㈢ 零星报销
1. 在外省市长期居住或就读的保障对象,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全额医疗费用后,在3个月内,凭本市户口簿、居住地暂住证(已注册的学生证)、出院小结、医疗费收据及明细帐单等,到所属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报销。
2. 保障对象因急诊等情况未及时领取住院结算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在外省市临时逗留期间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全额医疗费用后,在3个月内,凭出院小结、医疗费收据及明细帐单等,本市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外来媳妇”学龄前子女凭原登记单位出具的证明),到所属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