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引进人才子女:
⑴ 提供父亲或母亲的由上海市人事局颁发的《上海市居住证》;
⑵ 提供本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 “外来媳妇”学龄前子女
⑴ 提供父亲的上海市公安局发放的居民户口簿;
⑵ 父母的婚姻证明(包括有效结婚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书);
⑶ 儿童的出生证明。
四、支付范围与支付比例
㈠ 支付范围
1. 保障对象因病、伤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少儿学生医疗保障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等相关规定的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基金按规定支付。
2. 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及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等,参照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不予支付的情况:
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⑴ 在国外或者境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⑵ 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
⑶ 不符合少儿学生医疗保障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等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
① 挂号费、伙食费、陪客费等;
② 观察室(门诊大病放、化疗除外)、家庭病床、联合病房、特需病房、康复病房的费用。
⑷ 医疗事故或者交通事故等,应有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⑸ 市医保局和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㈡ 支付比例
保障对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与肾移植前的透析治疗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等专科门诊(以下简称“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基金支付50%。
五、就医管理
1. 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实行划区定点医疗。
2. 保障对象住院就医,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区(县)或就读学校(托幼机构)所在区(县)的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应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逐级转诊,并由转出医疗机构的有关管理部门(如门诊办公室、医务科等)出具转诊证明。急诊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住院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