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关于下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儿基金办〔2006〕34号)
各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
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27号)的有关规定,本市市、区(县)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受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委托,作为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少儿学生医疗保障”)的经办机构。根据市政府文件规定,我办制定了少儿学生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操作细则(见附件),经市医保局审定,现发给你们,请尽快传达至各收费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操作细则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
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操作细则(试行)
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2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保障对象
㈠ 适用于以下人员:
1. 具有本市户籍(引进人才子女持《上海市居住证》)的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特殊学校有学籍的在校学生,以及婴幼儿、新生儿;
2. 具有本市户籍(引进人才子女持《上海市居住证》)的18周岁以下在本市法定学校开办的初中复读班学生,以及20周岁以下(含20周岁)在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学校开办的高中复读班就读的学生;
3. 具有本市户籍(引进人才子女持《上海市居住证》)18周岁以下未入园校的少儿以及辍学学生;
4. 父亲为本市户籍,母亲为非本市户籍的2003年8月7日前出生的学龄前儿童(以下称“外来媳妇”学龄前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