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本市重残人员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本市重残人员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残联〔2007〕63号)


各区县残联:

  根据市政府关于本市城镇重残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专题会议及《关于将本市城镇重残无医疗保障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7〕101号)精神,为继续做好本市重残人员医疗救助工作,自2007年7月1日起对原有的救助措施及办法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本市重残标准的无医疗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重残无保障人员”)。

  二、救助措施

  1、重残无保障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后,原医疗救助补贴额度不变,仍为500元,但对医疗救助的形式作相应调整。

  对已领取“社区医疗帮困卡”的重残无保障人员,帮困卡的使用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止。重残无保障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社区医疗帮困卡”支付的部分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以现金支付的部分,凭医保经办机构发放的《上海市重残无保障人员基本医疗保障证》(以下简称《重残医保证》)、本人身份证、门急诊医疗费原始收据等凭证,到邻近的医保服务点申请报销,报销比例为50%。另外50%部分凭加盖《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现金结算专用章》(以下简称《现金结算专用章》)的《上海市城镇重残无保障人员自负医疗费报销结算单》(以下简称《报销结算单》),到所在地街、镇残联报销,2007年度内,报销累计额度不超过250元(含)。2008年1月1日起,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报销累计额度不超过500元(含)。

  自2007年7月1日起,对新增的重残无保障人员,不再发放“社区医疗帮困卡”。重残无保障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凭医保经办机构发放的《重残医保证》、本人身份证、门急诊医疗费原始收据等凭证,到邻近的医保服务点申请报销,报销比例为50%。另外50%部分,凭加盖《现金结算专用章》的《报销结算单》,到所在地街、镇残联报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报销累计额度不超过500元(含)。

  委托他人办理医疗费报销的,被委托人需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重残人员的户口簿。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