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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操作细则》的通知


  ㈢ 再次转院

  因疾病诊治需要,接受转院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将参保人员转往本市其他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转出手续同上)。转出后,原转入该院的转院失效。

  ㈣ 有效期限

  参保人员一次转院的医疗机构原则上限1所。门诊转院证明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3个月。超出3个月后需继续转院的,参保人员应当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重新办理转院手续。

  ㈤ 撤销转院

  参保人员超出医保部门规定的转院数后,需要再转院时,必须相应撤销原先的转院。撤销手续可以在原办理转出手续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也可以在已办理转入手续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办理撤销转院手续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在核验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后,通过实时系统刷卡撤销转院。

  ㈥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保存门诊转院证明的期限为6个月,以备核查。

  八、外省市就医及就医关系转移手续

  ㈠ 就医关系的转移

  1、长期居住外省市的参保人员,应当到就近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就医关系转外省市手续。

  2、参保人员办理就医关系转外省市的手续后,在当地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可申请零星报销,本市限于报销急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未办理转移手续的,只可报销当地的急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外省市就医时,应当在当地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当地未实施医疗保险的,可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员需将就医关系转回本市的,可到本市就近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就医关系转回本市的手续。

  ㈡ 中小学生与婴幼儿住院的异地就医,仍按照少儿基金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医疗费的零星报销

  ㈠ 参保人员的下列医疗费用,可申请零星报销:

  1、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

  2、办理就医关系转外省市手续后,在外省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

  3、未办理就医关系转外省市手续,在外省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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