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不符合参保条件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按规定用电子文档形式生成参保登记人员名册并送交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中心,并填写《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集中缴费登记表》(见附表三)。
三、登记复核与建立结算帐户
区县医保中心在收到医保服务点或学校和托幼机构送交的登记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㈠ 对登记表及其相关证件及材料进行复核,并通过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㈡ 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登记人员,为其建立居民医保个人待结算户(延续参保人员的居民个人结算户不变)。
㈢ 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登记人员,为其制作《医疗保险卡》,(有《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学籍卡)》或《医疗保险卡》的除外,下同);为在校学生及在园(所)幼儿制作《就医记录册》(有《就医记录册》的除外)。
㈣ 在规定时间内将登记复核结果以及《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交医保服务点或学校和托幼机构。
四、个人缴费的征收
㈠ 医保服务点的征收
参保登记人员应当在告知单约定的时间内,到办理登记手续的医保服务点办理个人缴费手续。个人缴费一年一缴。逾期未缴费的,视作放弃参保。
医保服务点应当按照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收取参保登记人员的个人缴费,打印收据并加盖收费专用章后交给参保登记人员。
医保服务点每日收缴的个人缴费款项,应当在当日解到区县医保中心指定的银行帐户。
㈡ 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征收
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完成参保登记人员登记审核后,应向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收取个人缴费,并开具行政事业单位收据交给参保人员。同时,在参保登记人员名册上予以注明。个人缴费一年一缴,逾期未缴费的,视作放弃参保。
区县医保中心应当根据学校和托幼机构登记缴费的实际人数,开具《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集中缴费通知单》(见附表四),由学校和托幼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将个人缴费款项划转到区县医保中心的指定银行账户。收到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个人缴费款项后,区县医保中心应当统一开具《上海市医疗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