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配偶(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本市城镇户籍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其子女(2003年8月7日前出生且未满5周岁的)另需提供出生证。
4、有关人员除按规定提供上述证件及材料外,根据个人情况还需提供下列相关有效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⑴ 处于就业年龄未就业的,需提供本人的劳动手册;
⑵ 因残疾辍学的,需提供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⑶ 因大病医疗辍学的,需提供区县少儿基金办公室出具的大病医疗有关证明;
⑷ 尚未报入本市户籍的新生儿,需提供出生证及其父母的户口簿;
⑸ 城镇重残人员,需提供经民政部门审定的《上海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申请表》。
㈢ 由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的事项
由本市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人员,应当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有关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时,参保登记人员(或家属,下同)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有效证件及材料:
1、本市户籍的,需提供本人户口簿;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需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㈣ 由社保部门批准享受城镇高龄老人待遇的人员,可免办登记手续,由医保经办机构在有关部门批准后按规定予以登记。
二、登记受理与审核
㈠ 医保服务点的受理与审核
1、医保服务点应当对参保登记人员提供的证件、材料及登记表进行审核,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查询其参加本市其他基本医保的情况。
对户籍等不符合参保条件,或已经享受本市城保(含个保)、镇保或大学生医保等待遇的人员,不予受理,并将相关材料退回。对初步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发给其《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见附表二),告知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缴费手续。
2、医保服务点完成登记受理工作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信息的录入工作,并将登记表与证件、材料复印件一并送交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
㈡ 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受理与审核
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参保登记人员提供的证件及材料,依照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条件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