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操作细则》的通知
(沪医保中心〔2007〕74号)
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操作细则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操作细则
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44号),以及市医保局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沪医保〔2007〕232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有关事项
㈠ 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期限与机构
1、符合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在每年的登记缴费期(10月1日至12月20日)内,到下列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⑴ 本市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应当到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⑵ 其他人员应当到本市户籍或《上海市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所在街道(镇)的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每年登记缴费期结束后,新生儿、新报入本市户籍人员等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到本市户籍或《上海市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所在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㈡ 由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的事项
到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医保服务点领取或通过本市医保网站(http://www.shyb.gov.cn)(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表一),按要求填写完毕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参保登记人员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有效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16周岁以下尚未领取身份证的人员除外,下同)、户口簿。
2、本市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