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领导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协调各群众组织与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各群众组织之间的关系,支持群众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经常了解群众对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宣传和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做好党的统战工作。
(八)完成区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街道工委由五至七人组成(所辖党组织和党员较多的,可设委员七至九人),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至二人。街道工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区委任免。
第六条 党的街道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纪工委)是区纪委的派出机关,受街道工委和区纪委的双重领导,负责本街道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街道纪工委由三至五人组成,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人。街道纪工委组成人员由街道工委提名,经区纪委审查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七条 街道工委根据工作需要,一般设组织科、宣传科和办公室。
第四章 工作制度和方法
第八条 街道工委应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本街道的重大事项,都应由街道工委集体讨论决定。
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是: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以及上级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三)本街道经济??方针、原则和规划;
(四)向区委、区政府提出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五)干部的培养考察、选拔任免;
(六)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建设以及群众组织提出的重要事项;
(七)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街道工委要健全和严格民主生活会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街道工委成员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
第十条 街道工委及其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明确职责任务,严格考核,奖惩分明,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