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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上海市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上海市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沪委〔1991〕13号 1991年7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建设和城区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善党对街道工作的领导,切实保证地区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文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工委)是区委的派出机关,根据区委的授权,对本街道的政治、经济、行政和社会文化教育等各项工作实行政治领导。

  第三条 街道工委必须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建设,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带领党员和群众积极开展社??成为安定团结、环境整洁、方便生活、服务四化的文明地区。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街道工委的基本任务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积极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讨论决定本街道的重大问题,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二)根据党的中心工作和上级党委要求,领导基层组织搞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结合实际抓好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坚持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的教育,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街道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搞好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同关心群众生活、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相结合,广泛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开展形势、政策、法制等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积极支持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权,保证上级政权机关的有关政令、指示和各项任务在本辖区的贯彻执行,支持和促进街道集体经济和为民、便民、利民的综合服务事业的发展。

  (五)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和管理权限,做好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和监督工作。

  (六)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教育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坚决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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