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随着费随事转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区财政要将市、区两级用于绿化、环卫、市政等方面的专项经费相应核拨给街道办事处,专项用于各专业部门的定向支出,实行“条费块转”。
(八)居委会工作人员的收入,应大致相当于全市职工人均月收入水平。同时,适当提高居委会的办公经费标准。由区财政按上述要求核定人员开支和办公经费等公共财政支出。
(九)对新建的街道和居委会,在新建之日起两年内,由区财政在每年按公共财政标准支出拨款的基础上,再分别增拨30至50万元、3至5万元经费,专项补充用于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
(十)随着“九五”期间市对区实行的财随事转、费随事转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和区财力的增强,区政府要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两级政府、两级管理”体制政策意见》的要求,扩大、充实街道的财力,按每年新增区级财政收入的1%至2%增拨社区财政支出,专项用于街道、居委会发展各项事业。
三、关于街道、居委会办公用房以及公建配套问题
(十一)各区政府及有关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市有关部门关于街道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700至1000平方米建造、居委会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120至150平方米建造的规定。有关区政府要在今、明两年内解决已迁入一定人口的新建居住区设置街道和居委会的问题。
(十二)新建居住区不宜以物业管理机构简单地代替居委会。凡有此类情况的,应抓紧纠正,尽快建立、健全居委会。物业管理机构、业主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可以参加居委会工作,共同搞好社区管理。
(十三)市建委、市住宅发展局以及区有关职能部门,要对已迁入居民的新建居住区公建不配套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并按居住区规划的要求,用两年时间解决有关问题,特别要尽快解决部分地区存在的居民就医难、就学难、交通难、购物难等突出问题。对已开工建造的公建配套设施,要督促建设单位抓紧施工,力争早日竣工交付使用;对列入开工计划尚未开工的,建设单位应采取切实措施筹措资金,确保按计划开工。
(十四)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市“九五”计划确定的目标,调整和提高居住区公建配套和社区服务设施的规划指标。特别是要增加文化教育宣传设施、便民利民服务设施、老年人生活服务设施等的规划指标。
(十五)编制居住区新建、改建规划时,要事先听取街道对公建配套和社区服务设施的意见,未设置街道的要听取区政府办公室的意见。对孤老去世后腾退的公房及出国定居者腾退的公房,由房管部门用于解决无归属单位居民的住房困难,其余部分可转租给社区服务机构用于发展社区福利事业。有条件的街道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将其文化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为社区服务。